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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病无法怀孕,丈夫起诉解除婚姻!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4-08-23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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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同舟共济,一千年同眠”表达了夫妻之间深厚的缘分和珍贵的感情。夫妻不仅仅是一个头衔,更是一种责任和权利。面对疾病,妻子无法怀孕,丈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4年10月,郭锐(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周丹。两人对彼此产生了好感,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周丹并没有告知郭锐自己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同年12月31日,两人返回家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登记前均进行了婚检,婚检结果正常。结婚后,为了不让夫妻俩分开,郭锐和周丹一起去广东打工,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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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婚后不久,2024年7月,周丹因身体不适,在广东多家医院接受体检并住院治疗。经多次确认婚事后,周丹患有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需要子宫切除和双附件,需要支付更多的治疗费用。

港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锐与周丹是经介绍认识并同意结婚的。原告婚前确实患有右侧卵巢囊肿。虽然原告婚前并未告知被告所患疾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涵盖的疾病种类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相关精神疾病。但周丹的病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它不是遗传性的、传染性的或无法治愈的。性特征。除了医学标准外,“严重疾病”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情况,判断疾病对婚姻生活的影响,从而确定是否应当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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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从周丹发病和治疗的时间来看,2024年治疗后身体状况良好,没有复发和后遗症,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周丹已经患病了。当郭锐和周丹计划在2024年底取消婚姻时,周丹没有任何生病的迹象。因此,周丹所患的疾病并不属于民法规定的可以取消婚姻的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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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郭锐提出的撤销婚姻申请,法院认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依据应当以撤销婚姻情况下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为依据。虽然周丹承认自己婚前患有右侧卵巢囊肿的事实,但婚前病情已经痊愈,婚后一段时间也处于健康状态。周丹患有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确诊后周丹积极住院治疗。并不是“夫妻生活中一方得病,长期治疗无法治愈”的情况。

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了婚姻调整。郭锐坚持要与周丹离婚,但周丹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达成调整协议。作为该病患者的配偶,郭锐一时无法接受周丹患病的事实,因此想提出离婚。法院不应认定“双方关系确实破裂”。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中,核心价值观是关爱、责任、奉献。通过夫妻之间情感上的依赖和相互关怀,维持婚姻的稳定秩序,实现家庭的幸福安宁。对于病重的妻子,郭锐应该给予更多的信任、关心、理解和包容,共同经营好夫妻关系。因此,驳回郭锐的诉讼。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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